中國儲能網(wǎng)訊:6月1-11日,各國談判代表又將聚集德國波恩延續(xù)今年2月在日內瓦的氣候談判。
一份長達90頁的談判案文將在此次會議上進行審讀。
“我不認為6月份將會出現(xiàn)比較簡潔的文本,不過大家將盡量縮小選項”,一位氣候談判者對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表示。
據(jù)氣候變化報道網(wǎng)站RTCC報道,法國最高氣候外交官勞倫斯(Laurence Tubiana)表示,如果各國不能在既定的時間將談判文本精簡,法國將拋出關于全球氣候變化的新文本。
“在6月或者最晚8月底,我們希望看到一份更簡潔的文本”,勞倫斯表示。目前,法國作為主席國希望在10月份就能拿出一份涵蓋主要要素的文本。
目前僅有37個國家提交了關于2020年后的應對氣候變化目標,即國家自主減排貢獻(INDCs)。然而這種自下而上的減排貢獻并不足以使全球升溫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即便如此,巴黎協(xié)議的目標是保證各國集體行動仍行走在“去碳化”的正確軌跡上。
“救星”碳定價?
對于減排來說,機制安排非常重要,碳定價機制就是其中之一。
約40個國家政府以及超過20個地區(qū)、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世界銀行等都在大力主推碳定價機制成為一種手段,或者說是規(guī)范(Norm)。
“有效的碳定價機制是推動經(jīng)濟走向低碳和更具適應力的未來所需的政策工具包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世界銀行副行長兼氣候變化特使雷切爾·凱特(Rachel Kyte)表示。
5月26日,世界銀行發(fā)布了全球碳市場觀察報告,稱2015年,約40個國家和超過20個地區(qū)已采用或計劃采用碳定價工具,其中包括碳排放交易機制和碳稅。碳定價機制覆蓋上述國家和地區(qū)約一半的溫室氣體排放,而這些國家和地區(qū)的排放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四分之一,共計約7 GtCO2e,相當于全球年溫室氣體排放的12%。目前全球碳定價價值達到了近500億美金,其中碳市場的交易總值達到約340億美元,比2014年上升20億美元。
中國也將于2016年在目前試點的基礎上全面啟動全國碳市場,碳市場排放量可能涉及30至40億噸。其整體規(guī)模將超過目前歐盟碳交易市場。
不過,在聯(lián)合國氣候框架公約(UNFCCC)下的談判中,碳定價卻沒有處在十分顯著的位置。目前,90頁的談判案文中僅有兩處提及了碳定價作為減排的手段。
但如果巴黎協(xié)議沒有提及市場機制或是碳定價機制會是非?!半x奇的”,世界銀行副行長兼氣候變化特使雷切爾(Rachel Kyte)在巴塞羅那舉行的碳博覽會(Carbon Expo)上表示。
自2月份日內瓦談判后,國家之間在正式和非正式情況下密集討論了氣候變化問題,包括此前的彼得堡氣候對話(Petersberg Climate Talk), 主要經(jīng)濟體論壇(Major Economies Forum)。幾乎每一個國家都預見了一個成功的巴黎大會,希望在巴黎大會上達成一個成功的協(xié)議。
“不過各方的立場依然非常不同”,勞倫斯表示,這最終需要各方的妥協(xié)。
普林斯頓大學伍德羅·威爾遜公共及國際事務學院羅伯特·基歐漢教授(Robert Keohane)5月11日在英國皇家國際事務研究所(Chatham House)就氣候變化政治進行了專門交流。作為國際機制合作研究的領軍人物,他認為在能夠產(chǎn)生氣候變化合作的一個條件就是勢頭搭建(momentum building),“而勢頭搭建的關鍵是國內政治”。
事實上,與時隔6年的哥本哈根時期相比,巴黎氣候大會前包括中國在內的各排放大國的國內低碳政策已經(jīng)發(fā)生了重大的轉變。
另外,投資界也開始參與“去碳化”國際治理。歐美等金融等投資方也開始紛紛要求政府設立長遠的碳目標,并且已經(jīng)開始從化石能源市場撤資。5月27日,全球煤炭行業(yè)十大投資方之一的挪威主權財富基金公布其將從煤炭行業(yè)行業(yè)撤資。
建立審評機制
巴黎協(xié)議的主題之一將是圍繞基于各國自主提出的氣候貢獻目標,這一點與《京都議定書》有非常大的區(qū)別,也可以說是吸取了《京都議定書》自上而下治理模式的教訓。
事實是《京都議定書》早已名存實亡。截至目前,《京都議定書》第二期僅有32個締約方批準了2012年在多哈氣候變化大會上的達成了《多哈修正案》。目前仍有144個締約方尚未批準。
然而,自下而上的方式意味著氣候目標的實現(xiàn)將有賴于各國自主決定的貢獻。據(jù)了解,聯(lián)合國將于10月就各國提交的氣候目標進行匯總,然后進行分析。但并沒有任何的官方機制審評各國的目標。
離巴黎氣候大會召開還有不到6個月時間,包括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中國、印度、巴西、南非等主要經(jīng)濟大國尚未提交目標。
國際非政府組織認為,提交的目標不應是一個短期的減排目標,而應是一個關于實現(xiàn)“去碳化”的長期路徑。
事實上,對于各國目標的提出,“無論是強調減排目標或者目標實現(xiàn)的路徑,制度化的安排都非常值得強調。建立一個制度化的安排確保目標審評的嚴肅性”, 羅伯特特別指出,以此產(chǎn)生壓力使各國完成其目標。
當然,這是一個開放式的問題。審評機制仍然取決于各締約方的一致同意,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沒有權限繞開締約方進行審評。
因此,羅伯特認為應該“跳出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進行思考,采取更為有效的應對氣候變化的方式。同時,“我們需要制度手段加強在氣候變化適應以及地球工程學方面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