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為三家公司在電力設備采購等相關業(yè)務中提供幫助,先后收受三家公司給予的錢款及紅木家具共計456萬余元。法晚記者(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上午獲悉,因檢舉揭發(fā)他人立功從輕處罰。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原黨組書記、副院長鄧永輝有期徒刑十年。
1964年出生的鄧永輝曾任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國家電網公司生產技術部(運維檢修部)主任,2013年12月起,擔任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黨組書記、副院長。但是僅僅上任5個多月,就因涉嫌犯受賄罪,2014年7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鄧永輝于2009年至2013年間,利用擔任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及國家電網公司生產技術部(運維檢修部)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劉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澤源惠通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的北京豪義慧通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海、山東、江蘇等電力公司電力設備采購等相關業(yè)務提供幫助。為此,鄧永輝先后多次收受劉某給予的款項共計人民幣362萬元、紅木家具一套(價值34.7萬元);為岳某代理的西安秦平電力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承攬青藏直流線路工程噴刷PRTV防污閃涂料業(yè)務提供幫助。為此,鄧永輝收受岳某給予的款項共計50萬元;為辛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陜西恒通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從青海長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哈爾蓋—剛察改接泉吉42km工程提供幫助。為此,鄧永輝收受辛某給予的款項10萬元。
庭審中,鄧永輝表示認罪。
法院認為,鄧永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鄧永輝所犯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鄧永輝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到案后主動退繳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故對于鄧永輝的辯護人所提鄧永輝認罪、悔罪,具有坦白、退贓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鄧永輝的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采納。北京市一中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鄧永輝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據(jù)了解,國網是國資委直接監(jiān)管的113家央企之一,為全國26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11億人提供電力供應,并負責這些區(qū)域的電網規(guī)劃投資與建設。2014年4月,國家審計署數(shù)百名審計人員進駐國網,對其展開審計。之后國網下屬公司開始持續(xù)落馬,5月初,國家電網總經理助理、華北分部主任、曾任四川省電力公司和北京電力公司總經理朱長林遭帶走調查;6月中旬,安徽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關守仲落馬。7月8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亦發(fā)布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紀委對國網寧夏電力公司銀川供電公司原總經理馬林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馬林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貪污公款,并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