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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電改到底出了哪些學術bugs?

作者:陳皓勇 來源:博慎能源智庫 發(fā)布時間:2019-03-27 瀏覽: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15〕9號)(下稱“9號文”)印發(fā)已四年,電力市場改革逐漸進入深水區(qū),各方面對電改效果評價不一。一方面表面上進展顯著,電力體制改革試點已經覆蓋除臺灣以外的所有?。▍^(qū)、市),輸配電價改革全面完成,國家發(fā)改委將全面組織開展第二監(jiān)管周期輸配電定價成本監(jiān)審。組建了北京、廣州兩個國家級的電力交易中心,除臺灣以外的全國所有省份均建立了省級電力交易機構,全國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的售電公司已有近4000家,各地年度、月度合約交易及交易平臺集中競價交易也相繼展開,在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增量配電業(yè)務、推進電力行業(yè)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也頗有建樹。另一方面,電改的關鍵任務進展卻十分有限,罕見價格真正由市場形成而又能持續(xù)穩(wěn)定運轉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真正參與市場交易的售電公司不及注冊數(shù)的一半,其中不少還紛紛退出市場,正式運營的增量配電試點項目寥寥,社會公眾對改革逐漸失去信心,參與熱情退卻。

電力市場改革方案和交易規(guī)則設計以從“專家論證會”開始,以“專家論證會”結束,缺乏對市場實際運行效果的客觀評價,也忘記了“改革是否到位、有無成效,不能僅由政府部門自己評價,還要交給第三方機構來評估,更要交給廣大群眾來評判”、“讓人民成為改革進程的推動主體、改革成果的分享主體、改革成效的評價主體”(高尚全先生語,見于2018年10月24日《人民日報》理論版《新時代的改革方法論》一文)。電力體制改革出現(xiàn)明顯的“四化”趨勢:簡單問題復雜化,體制問題技術化,實踐問題理論化,改革任務形式化。由于遠遠脫離實際,電力市場研究淪為空洞的概念炒作甚至嚴重誤導(本文稱之為“學術bug”),對改革實踐的負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對于年輕研究者來講也是一種生命的浪費。

當前“泛在電力物聯(lián)網”開始興盛,由于早有一定的研究基礎,筆者正好趁機完成研究興趣的轉移。在“騰籠換鳥”之前對新電改中出現(xiàn)的一些學術bugs再進行一下梳理和總結還是有必要的,期待能引起改革參與各方的反思,如果以后改革失敗了,也可以知道失敗的原因之所在。

一、到底何為“現(xiàn)貨”?

電力現(xiàn)貨市場建設無疑已成為當前電力體制改革的重點之一。實際上,按筆者曾經給出的電力市場建設時序路線規(guī)劃圖(點擊查看),改革第四、五年確實也應進入電力現(xiàn)貨市場建設的關鍵期,但這是以中長期交易市場建設已經成熟和穩(wěn)定為前提的。雖然研究者們對“現(xiàn)貨”的神奇功效早已有連篇累牘、夸大其辭的描述,但令人驚訝的是,對“現(xiàn)貨”的科學內涵卻從未作過深入探討。

按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2《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下稱“配套文件2”),現(xiàn)貨市場主要開展日前、日內、實時電能量交易。這種電力現(xiàn)貨市場的概念主要來自于國外(主要是北美、歐洲和澳大利亞)電力市場的spot market(現(xiàn)在多稱為wholesale market)。

而現(xiàn)貨市場出清所采用的安全約束機組組合(Security Constrained Unit Commitment,SCUC)、安全約束經濟調度(Security Constrained Economic Dispatch,SCED)程序實際上仍然是基于傳統(tǒng)的經濟調度模型,只不過是將優(yōu)化目標由成本(煤耗)替換成市場主體的報價而已,因此現(xiàn)貨只能解決短期運行效率優(yōu)化的問題。由于國外在電力市場改革前,往往已經有了近半個世紀的經濟調度開始的,先建立基于經濟調度模型的日前、日內和實時市場僅僅是因為實施起來簡單或是歷史路徑依賴,并不是有什么其他特殊理由,“現(xiàn)貨”概念不應神秘化,電力市場也不存在所謂普世真理。

在經濟理論(商品交易市場)中,現(xiàn)貨是與期貨相對應的概念,指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或者以貨易貨的交易方式。在我國,零售企業(yè)現(xiàn)貨交易,一般采取一手交貨一手收錢、銀貨兩訖的方式;批發(fā)企業(yè)現(xiàn)貨交易,除采取一手交貨一手收錢的方式外,還采取通過銀行托收承付的方式在限期內結算。現(xiàn)貨交易與其它交易方式的不同點有:①在交易的目的上,是為了獲得商品的所有權;  ②在交易方式上,一般通過一對一的雙方談判進行,不必集中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

電力市場交易的情況比較復雜,應明確區(qū)分“交易”(買賣雙方達成交易量和價的協(xié)議)和“交割”(商品所有權轉移和結算的完成)兩個環(huán)節(jié)。與其他商品不同的是,大多數(shù)商品的交割過程是瞬間完成的,而電能商品的交割總是在一定的持續(xù)時間內(例如:15分鐘,1小時,1天,1月,1季,1年,若干年……)完成的。因此電能商品的交易環(huán)節(jié)包括3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交易發(fā)生時間(可以認為交易是瞬間完成的),二是交割開始時間,三是交割結束時間,如圖1所示。而電能商品的交割持續(xù)時間(如年度合同是1年)可能遠遠長于交易與交割的時間間隔(如年度合同常常在上一年的12月份簽訂,從當年的1月份開始執(zhí)行,則該時間間隔小于1個月)。參照一般商品交易的定義,區(qū)分現(xiàn)貨(現(xiàn)在交易現(xiàn)在交割)、遠期(現(xiàn)在交易未來交割)、期貨(現(xiàn)在交易未來交割,但買賣的是合同本身并且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的依據應該是交易達成與交割開始的時間間隔,而不應是交割的持續(xù)時間,因此我們常說的年度、月度中長期交易其實都屬于不同品種的現(xiàn)貨。但是由于年度合同交易的交割時間覆蓋了12個月的月度交易,對于月度交易來說,年度合同交易確實有一定的規(guī)避風險的作用,因此又相當于遠期合同。

圖1 電能商品交易環(huán)節(jié)的時序示意圖

與別的商品市場不同,電能商品的生產、傳輸和消費必須通過電力系統(tǒng)(由發(fā)電、輸電、變電、配電、用電設備及相應的輔助系統(tǒng)組成的物理網絡)來進行。電力市場中的商品是以看不見摸不著的能量形態(tài)存在的,是介于產品與服務之間的一種特殊商品形態(tài)。電能商品的流通并非電荷的轉移,而是電磁波的傳播,在時間和空間上均有連續(xù)性;各發(fā)電廠生產的電能一旦上網,在物理上就被同質化,無法再區(qū)分開來。

市場元素的加入使得原本就已十分復雜的電力系統(tǒng)變得更加復雜,各種關系交織在一起,難以厘清,常常引起概念上的混淆。但總體來說,電力市場/電力系統(tǒng)的問題仍可分為電力系統(tǒng)物理層、商品交易層和金融交易層3個層次,各自服從不同的規(guī)律,但又互相關聯(lián),如圖2所示。在3個不同層次中,“電能”的內涵是完全不同的,需清晰分辨不同層次的概念和規(guī)律。由于電能在物理上的同質化特征,電網的作用像水池,因此從物理電能的角度,實際上是無法分清產銷方的。因此電力市場中交易的并非物理的電能(屬于物理層),而是發(fā)電權與用電權(屬于商品交易層),最終通過調度計劃來實現(xiàn),因此電網調度也成為整個電力市場的“交通指揮中心”,電力市場交易則完全基于所采用的調度、控制模型。

從圖2我們也可以看出,即便是電力“現(xiàn)貨”也并非物理的電能產品,而是調度計劃(屬于商品交易層的問題),其價格是根據特定的數(shù)學模型計算出來的。這是電力現(xiàn)貨與其他實物現(xiàn)貨最大的區(qū)別所在,也非常具有迷惑性,研究者常常以電能的物理特性來理解電力現(xiàn)貨的商品特性,產生許多錯覺。實際上,中長期物理合同和現(xiàn)貨屬于同一層次的問題,最后都反映在調度計劃上,因此并沒有本質上的區(qū)別。而中長期金融合同(例如差價合約)則屬于另一個層次(金融層)的問題,與中長期物理合同及現(xiàn)貨存在本質的區(qū)別。因此我們不能被相似的交易形式所迷惑,而應該關注交易形式背后的實質。

圖2 電力市場/電力系統(tǒng)問題的三個層次

二.“現(xiàn)貨”能“發(fā)現(xiàn)真實價格”嗎?

如前所述,電力“現(xiàn)貨”并非物理電能產品,而是根據電力系統(tǒng)調度模型計算出來的。電力現(xiàn)貨市場的理論基礎為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F. C. Schweppe教授等人提出的實時電價(spot pricing)理論,取決于某一小時的電力供需情況。在實際電力市場中,實時電價往往由安全約束機組組合(SCUC)、安全約束經濟調度(SCED)等模型求出。實際上,筆者在17年前的博士學位論文即基于拉格朗日松弛法(Lagrangian Relaxation,LR)等數(shù)學優(yōu)化方法求得隨負荷波動而變化的發(fā)電系統(tǒng)邊際成本(或時序電價)。由于SCUC和SCED模型能計算出隨時間和地點不同的電價(一般根據拉格朗日乘子計算),被寄予厚望,認為可真實反應電力商品短期供需關系和時空價值,發(fā)現(xiàn)真實價格。配套文件2里也提出“以中長期交易規(guī)避風險,以現(xiàn)貨市場發(fā)現(xiàn)價格”。很不幸的是,這很大程度上僅僅是一種想象。

實時電價在理論上十分精致,卻有兩個重大缺陷:一是仍然基于傳統(tǒng)的分時調度(或分時功率平衡)模型,沒有認真處理跨時段(inter-temporal)的成本變化(F. C. Schweppe教授的專著中已提到這個問題,但未進行深入探討),因此也忽略了電能生產和消費的時間連續(xù)性這個十分重要的特征,在當前風、光等新能源大規(guī)模接入和對電力系統(tǒng)靈活性需求急劇升高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尤其嚴重;二是假設同一時段的電能商品都是同質的,忽略了基荷、腰荷和峰荷機組區(qū)別明顯的技術特征及成本構成。此外,基于短期調度模型的實時電價并不包括長期發(fā)電容量投資的經濟信號,無法保證發(fā)電容量的充裕性。

在電力系統(tǒng)運行中,把實時電力平衡(或頻率調節(jié))分為一次調頻、二次調頻和三次調頻,一次調頻常常作為發(fā)電機組的基本義務,不納入市場交易,二次調頻(或AGC)一般作為輔助服務,三次調頻(或經濟調度)即對應于日前、日內、實時電能量交易。由于現(xiàn)貨出清模型的復雜性,現(xiàn)貨價格往往依賴于拉格朗日乘子而計算出,根據數(shù)學優(yōu)化理論可知,這屬于天然的統(tǒng)一邊際價格出清,反映的是邊際機組的邊際成本。對于負荷平穩(wěn)的基荷電力及發(fā)電機組(例如核電機組)而言,隨負荷波動的現(xiàn)貨價格(實時電價)并無意義。由于現(xiàn)貨價格由實時電力平衡約束對應的拉格朗日乘子(影子價格)計算出,反映的是功率稀缺性,適合于調峰機組、儲能、需求側響應等主體所提供的“邊緣性”商品(電力平衡)的定價,即除輔助服務外電能交易的“最后一公里”的價值,并不能反映全部電能的真實價值。

此外,由金融學常識可知,價格發(fā)現(xiàn)(Price Discovery)是期貨的主要功能之一(期貨的主要功能是套期保值、價格發(fā)現(xiàn)),而非現(xiàn)貨的功能。價格發(fā)現(xiàn)功能是指期貨市場通過公開、公正、高效、競爭的期貨交易運行機制形成具有真實性、預期性、連續(xù)性和權威性價格的過程。期貨市場形成的價格之所以為公眾所接受,是因為期貨市場是一個有組織的規(guī)范化的市場,期貨交易所聚集了眾多的買方和賣方,把自己所掌握的對某種商品的供求關系及其變動趨勢的信息集中到交易場內,從而使期貨市場成為一個公開的自由競爭的市場。這樣通過期貨交易就能把眾多的影響某種商品價格的供求因素集中反映到期貨市場內,所形成的期貨價格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真實的供求狀況及價格變動趨勢。在運作良好的市場中,當期貨合同越接近交割期時,期貨價格與現(xiàn)貨價格將越來越趨同。因此,期貨市場能夠預期未來現(xiàn)貨價格的變動,發(fā)現(xiàn)未來的現(xiàn)貨價格。

三.中長期交易的作用只是規(guī)避風險嗎?

當前我國電力工業(yè)已成為世界規(guī)模最大的電力工業(yè),在電力系統(tǒng)調度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傳統(tǒng)的電力系統(tǒng)調度是按照以下方式來實現(xiàn)的:每年初由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制定年度發(fā)用電(量)計劃和年分月發(fā)用電(量)計劃;然后逐月由電力調度中心滾動修改月度發(fā)電(量)計劃,并初步形成月分日發(fā)電(量)計劃;到生產運行日的前一天,電力調度中心需要根據次日負荷預測曲線、電源和電網運行和檢修狀況、電網和電源的運行約束等,制定次日各發(fā)電機組的開停機計劃(也稱為機組組合或開機組合)和出力曲線、調頻和備用以及無功電壓調整等輔助服務安排,即所謂的日發(fā)電計劃和輔助服務計劃,電力供應緊張時,還要對用戶側制定有序供電計劃;最后在生產運行日內,調度中心的調度員還要根據電網實時平衡和安全穩(wěn)定運行的需要,對發(fā)電機組進行再調度,調整一些機組在部分時段的出力,甚至啟停機。發(fā)電機組的自動發(fā)電控制系統(tǒng)(AGC)也會根據系統(tǒng)頻率的偏差自動調整調頻機組的出力,以保障系統(tǒng)的動態(tài)實時平衡。電力市場體系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并不是電力市場模式獨有的,與傳統(tǒng)的計劃管理手段相比,都發(fā)揮相同的作用,只是實現(xiàn)機制不同。從電力系統(tǒng)運行的角度,電力市場競價交易與傳統(tǒng)計劃管理只不過是調度計劃與實時控制方案的不同形成方式,由市場主體集中競爭或供需雙方自主安排形成就是電力市場,由調度中心集中統(tǒng)一安排就是傳統(tǒng)計劃管理。

在計劃管理模式下,無論是年度發(fā)用電(量)計劃還是年分月發(fā)用電(量)計劃,都必須在生產運行日的前一天由電力調度中心制定次日的日發(fā)電計劃和輔助服務計劃,再在生產運行日通過調度中心執(zhí)行。在電力市場情況下亦是如此,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結果(合同)最終都必須通過調度中心的執(zhí)行來交割。但電能中長期交易與日前、日內、實時交易卻被錯誤地理解為遠期(期貨)與現(xiàn)貨的財務(金融)關系,而中長期交易的功能也被定位為“規(guī)避風險”。

以大家熟悉的航空公司機票定價問題為例,一般來說,提前購票時間越長,機票越便宜,而乘機當天購票往往是全價。其原因是消費者假若提前(推遲)購買,此時商品的供給相對充足(稀缺),顧客面臨的配給風險下降(上升),但另一方面由于購買和消費的時間間隔較大(小),消費者面臨較大(?。┑男枨蟛淮_定性。當消費者需求的不確定性占主導時,商家會提供提前購買價格折扣。消費者提前購票與乘機當天購票的關系顯然不是遠期(期貨)與現(xiàn)貨的財務(金融)關系,因為無論是提前購票還是乘機當天購票,飛機上都必須同樣留座(即作好計劃),也就是說必須交割。電力市場交易也可作此類比,電力市場不同時間尺度的交易環(huán)節(jié)實際上是對生產運行日最終調度決策的一個滾動修正、不斷精細化的過程。所有交易結果最終都必須在生產運行日通過調度中心來執(zhí)行并不等于所有調度計劃都必須在生產運行日或前一天(即通過日前、日內、實時市場的競價交易)形成。越臨近生產運行日,用戶的選擇性越少,需求彈性越小,價格剛性越大;發(fā)電機組運行方式安排的約束越多,報價風險越大。因此在需求預測的精度范圍內,應鼓勵供需雙方盡可能早地開展交易,盡可能提前作好發(fā)用電計劃(曲線)并提交調度中心,這樣既有利于全系統(tǒng)最終調度決策方案的安排和執(zhí)行,也有利于減小電能生產成本與競價交易的困難。

從電力系統(tǒng)運行的角度,電力市場競價交易只是改變了調度計劃與實時控制方案的形成方式,從調度中心集中統(tǒng)一安排變?yōu)橛墒袌鲋黧w集中競爭或供需雙方自主安排形成。雖然在電力系統(tǒng)運行中,全部機組的確切開機組合通常是提前24小時才能確定,相應的電網安全約束及某些特殊機組出力的約束也才能同時確定下來,但在電力市場中,這僅僅是指商品的“交割”環(huán)節(jié),而“交易”環(huán)節(jié)則沒必要全部放在日前才進行。將現(xiàn)貨僅僅定義為日前、日內、實時電能量交易也沒有任何實在的依據(如英國電力市場就建立了時間跨度為一周的現(xiàn)貨交易)。電力市場不同時間周期的交易環(huán)節(jié)實際上是對生產運行日(最后交割日)的最終調度決策(實物交割方案)的一個滾動修正、不斷精細化的過程,電能商品價格也是在不同時間周期的交易環(huán)節(jié)中逐漸形成的。日前、日內、實時交易只不過是形成最終價格的最后一步。

電能中長期交易的作用不僅僅是管理金融(或財務)風險,更重要的是根據市場預測提前做好發(fā)用電計劃,以及火電廠的燃料計劃和水電廠的水庫運行計劃等。在一個穩(wěn)定健康的電力市場中,物理執(zhí)行的電能中長期交易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由于在我國火電廠燃料計劃都是按年度、季度和月度安排的,月度電能交易是我國電力市場一個不可缺少的交易環(huán)節(jié)。而在日前、日內、實時市場上通過全電量集中競價形成調度計劃和市場價格的市場機制將徹底改變電力系統(tǒng)多年以來形成的安全經濟調度習慣和模式,給市場交易和電力系統(tǒng)運行帶來極大風險。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電力市場改革也要堅持“該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該放的權一定要放足、放到位”。特別是在改革初期,要改革的是計劃權(體現(xiàn)于中長期交易)而不是調度權(體現(xiàn)于現(xiàn)貨),應該踏踏實實做好中長期交易(即真正放開年度、月度計劃權),并盡量尊重現(xiàn)有的調度操作習慣,而不是匆忙推行現(xiàn)貨,才能使市場化改革快速起步并且平穩(wěn)推進。

四.電力市場模式能否分為“分散式”和“集中式”?

配套文件2 規(guī)定:電力市場模式主要分為分散式和集中式兩種模式。其中,分散式是主要以中長期實物合同為基礎,發(fā)用雙方在日前階段自行確定日發(fā)用電曲線,偏差電量通過日前、實時平衡交易進行調節(jié)的電力市場模式;集中式是主要以中長期差價合同管理市場風險,配合現(xiàn)貨交易采用全電量集中競價的電力市場模式。

“分散式”和“集中式”市場模式的說法雖然不知源自何處,卻貫穿于一切后續(xù)文件中。美國電力市場學者薩莉·亨特(Sally Hunt)2002年的專著Making Competition Work in Electricity一書中將交易機制(Trading Arrangements)歸為integrated model(集中式)、decentralized model(分散式)和wheeling model (轉運)三類,原文摘錄如下:

Integrated(集中式)

Under integrated models, which are used in three reg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also in most markets abroad, the system operator schedules forward contracts at the request of traders, but also takes bids from traders to modify scheduled contracts and to provide imbalances, congestion management, and ancillary services. The system operator runs the spot market using a large computer optimization program (of which more will be said later), and by doing so, the system operator minimizes the overall cost of these services.

Decentralized(分散式)

Under decentralized models (California and Texas in the United States are partially decentralized, and the new NETA in the United Kingdom is the main example elsewhere), the system operator also schedules traders’ contracts, but the aim is to get the system operator out of the spot markets. The system operator has to administer arrangements for imbalances. As far as possible, the traders run the spot market and manage congestion; separate arrangements are set up for ancillary services.

Wheeling(轉運)

Under wheeling (the type of model used in much of the res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ose areas that have not gone fully to competition) an integrated utility with its own generation runs the transmission and system operations; it provides access to the transmission by scheduling contracts at the request of traders, after it has scheduled its own resources for its own load. The utility provides imbalances and manages congestion and ancillary services using its own generation resources. These services are priced at regulated rates. There is no formal spot market.

需要注意的是,薩莉·亨特是對交易機制分類,而非對市場模式分類,因為任何市場都是兩種交易機制并存的。

被認為是集中式市場代表的PJM,其現(xiàn)貨市場采用“全電量優(yōu)化”模式。在日前市場上,發(fā)電商需要申報其所有的發(fā)電資源與交易意愿,市場將其與全網的負荷需求進行匹配,通過出清計算形成發(fā)電商的日前交易計劃。發(fā)電商對于其此前在中長期階段所簽訂的雙邊交易與自供應(self-supply)合同,可以在投標時進行標識,即此部分電量將在出清時保證交易;雙邊交易與自供應合同的結算由購售雙方自行完成。以2012年為例,在日前市場“全電量優(yōu)化”的交易“盤子”中,有72.0%的比例被標識為自供應合同,6.8%的比例被標識為雙邊交易合同,其余約21.2%的比例則由日前市場的交易出清確定。實時市場所形成的實時交易計劃與日前交易計劃將存在差異,對于此偏差部分的電量,將按照實時節(jié)點邊際電價進行增量結算。一般地,實時市場交易量大概是日前市場的1%~2%。自供應合同和雙邊交易合同實際都屬于分散交易模式。

被認為是分散式市場代表的英國電力市場(NETA、BETTA),以中長期雙邊交易為主,形成物理交割的發(fā)用電計劃曲線,并提交給平衡機制,以作為增量結算的依據。一般觀點認為英國電力市場的雙邊交易所形成的物理交割電量可占全網用電量的98%。更細致的分析發(fā)現(xiàn),此電量大致分布在3個階段,分別為月前的場外交易(OTC)、月內到日前發(fā)生在電力交易所內的標準合同交易以及日前交易所組織的電子交易。英國現(xiàn)貨市場日前的電子交易由電力交易所負責組織,其出清計算不考慮實際的網絡情況,也不考慮機組的物理參數(shù)。因此,其出清方式本質上是一般意義的集中競價拍賣,不考慮物理約束,也不需要進行安全校核。以2012年為例,3個階段的交易量占全網總用電量的比例分別為57.6%、13.9%、26.5%,而平衡機制上的交易量約占全網總用電量的2%,即現(xiàn)貨市場交易規(guī)模的比例大致為28.5%。

以上PJM和英國電力市場的介紹摘自:鄒鵬等. 國外電力現(xiàn)貨市場建設的邏輯分析及對中國的啟示與建議. 電力系統(tǒng)自動化. 第38卷第13期. pp. 18-27.(點擊查看)。

從以上交易量數(shù)據分析,“分散式”的英國電力市場的集中交易量甚至大于“集中式”的PJM,因此根本無法區(qū)分PJM和英國電力市場哪個為集中式,哪個為分散式。如果按配套文件2的說法,只有英國自己主動放棄的1990年代所采用的Pool模式,美國加州2000-2001年導致嚴重電力危機的市場設計,以及如今問題百出的澳大利亞電力市場屬于“集中式”市場。

五.“可再生能源增量現(xiàn)貨”是現(xiàn)貨嗎?

2016年10月13日,國家能源局發(fā)布《跨區(qū)域省間可再生能源增量現(xiàn)貨交易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國能綜監(jiān)管〔2016〕637號,下稱“637號文”)。2017年國家能源局又發(fā)布《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跨區(qū)域省間可再生能源增量現(xiàn)貨交易試點工作的復函》(國能監(jiān)管〔2017〕49號,下稱“49號文”),同意開展可再生能源增量現(xiàn)貨交易試點。

“637號文”提出:跨區(qū)域省間可再生能源增量現(xiàn)貨交易是指通過跨區(qū)域輸電通道,買方(含電網企業(yè)、電力用戶、售電企業(yè))與賣方(水電、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fā)電企業(yè))通過跨區(qū)域省間增量現(xiàn)貨交易系統(tǒng),在已有電力中長期合同基礎上開展的增量現(xiàn)貨交易。增量現(xiàn)貨交易定位為送端電網發(fā)電側、負荷側調節(jié)資源已經全部用盡,各類外送計劃和交易全部落實的情況下,如果可再生能與仍有富余發(fā)電能力,預計產生的棄水、棄風、棄光電量可以參與增量現(xiàn)貨交易。

“49號文”提出:開展跨區(qū)域省間可再生能源增量現(xiàn)貨交易試點工作,有利于利用跨區(qū)域省間輸電通道富余能力進一步消納可再生能源,有利于形成輸電通道上的時序電價信號。可先期開展西北、四川等水電、風電、光伏跨區(qū)域省間可再生能源增量現(xiàn)貨交易試點。

要判斷“可再生能源增量現(xiàn)貨”是否現(xiàn)貨,需要從什么是市場談起。

用微觀經濟學中經典的供給與需求分析來說明市場機制及市場價格的決定。如圖3所示,假定決定供求的因素除商品自身的價格外其余均為已知,因而供求狀況確定。圖中曲線S表示供給曲線,曲線D表示需求曲線。由圖3可見,曲線S和D在e點相交,與e點相對應的價格ρe就是均衡價格,或者叫市場出清價格。因為在此價格水平上,買方愿意并能夠購買的數(shù)量與賣方愿意并能夠供給的數(shù)量恰好相等。所謂市場機制就是指在一個自由市場里能使價格得以變化一直達到出清(即供給量與需求量相等)的趨勢。

為了理解市場價格有趨于均衡的傾向,讓我們首先假設市場價格開始時處于均衡價格之上的情況,假定市場價格為ρh,則生產者的供給量將為b,而消費者的需求量僅為a,二者差額為ab,這時出現(xiàn)了市場盈余或過度供給。在此情況下,市場上存在一個價格向下的壓力。因為盈余的存在意味著生產者的要價超過了消費者的支付能力,但他如果不能把這部分盈余商品或勞務銷售出去,就無法實現(xiàn)這些商品或勞務的價值,甚至連成本也難以補償。為此,生產者彼此之間會進行價格競爭,其結果是價格下降,直至使消費者把他們愿意并能夠購買的商品或勞務的數(shù)量增加到與生產者的供給量相等為止。

類似道理也可討論市場價格處于均衡價格以下的某個水平,例如ρ1的情況。此時,由于價格較低,消費者的需要量就會超過生產者的供給量,從而引起市場短缺或過度需求,如圖3中的cd部分所示。在此情況下,市場上必然存在一個價格向上的推力。因為短缺的存在意味著消費者的部分需求不能得到滿足,或者說相對于一定的交易量,生產者的要價低于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這樣,消費者之間為能買到他們想要的商品或勞務必然會相互競爭,其結果是價格上升。一旦價格上升成為事實,消費者會相應降低需求,而生產者則會增加供給,這種價格與供求的變動將一直調整到短缺消除為止。

圖3 供需均衡與價格決定

由上述分析可見,在市場經濟中,均衡是一種必然的趨勢。所謂市場機制正是指通過市場價格的變化使供給與需求達到均衡的一種趨勢,它像一只“看不見的手”指揮著人們的經濟活動。均衡價格就是供求一致時的市場價格,此時的交易量就叫均衡產量或銷售量,即圖3中的Qe。

以上關于市場機制的分析可以概括為一句話“供需決定價格,價格引導供需”,而且供需雙方都必須是自愿的。根據“637號文”和“49號文”,“可再生能源增量現(xiàn)貨”是在預計產生的棄水、棄風、棄光電量時進行的,此時,對于發(fā)電企業(yè),是不賣就要棄的,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谏鲜鍪袌龅幕驹恚ɑ虺WR)進行分析,就可知道如果沒有外部力量的干預,此時市場價格應該為0,因此“現(xiàn)貨”最基本的特征——時序電價信號就無法實現(xiàn)了。

以上列舉的只是幾種明顯的學術bugs,而其他更細微的學術bugs是隨處可見、舉不勝舉。這些學術bugs的產生不一定是無心之失或理解不到位所致,由于電力體制改革自始至終伴隨著激烈的權力和利益博弈,所謂“學術”可能只不過是華麗的障眼法,概念炒作總比真刀實槍的改革要容易得多,而說真話從來就不是必須的選擇。各路專家們滔滔不絕的演講、響亮的口號、高深的理論、漂亮的PPT,描述的是一個香巴拉天國般的理想世界,以前沒有兌現(xiàn)過,以后也不會兌現(xiàn)。除了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外,真正希望電改成功的人并不是太多,愿意真心實意為之付出努力的人就更少了。雖然“理想很豐滿,現(xiàn)實很骨感”,但是如果吃瓜群眾們慎作真金白銀和時間精力的投入,堅持獨立思考和常識判斷,就像欣賞“流浪大師”沈巍一樣圍觀電力市場圈形形色色的表演秀,在研究各種學術bug的同時鍛煉自己的腦力,也不失為一種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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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電力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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