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能見App獲悉,浙江省印發(fā)《浙江省售電市場基本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文件適用浙江省直接交易階段開展的售電市場交易,電力現(xiàn)貨市場正式啟動運行后失效。此外《征求意見稿》目前還在討論修改中,最終施行版本可能有較大差別,請讀者注意甄別。
一、電力用戶準入
110kV以上為“批發(fā)市場用戶”,即一類用戶,10kV及以上、100kV以下的電力用戶為“零售用戶”,即二類用戶,具體放開行業(yè)參考年度電力直接交易試點方案。根據(jù)1月29日,浙江省電力交易中心發(fā)布《2019年度浙江電力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次售電市場交易只放開煤碳、鋼鐵、有色和建材四個行業(yè)總計130億千瓦時電量參與。
二、市場份額限制
同一投資主體(含關聯(lián)企業(yè))所屬的售電企業(yè),年邊協(xié)商交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和平臺掛牌交易總電應超過全省售電市場總量的30%。(2019年130億左右,單個售電公司限制在39億內)。
三、售電市場交易品種
開展年度雙邊協(xié)商交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
四、電力交易價格限制
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對報價設置上限;參與市場交易機組發(fā)電能力明顯大于用電需求時,可對報價設置下限。
五、月度集中競價六段式報價
浙江省與廣東、江蘇等省份的一個不同點是采用買賣雙方六段式報價,有助于降低市場主體交易風險,但出清方式依舊是邊際統(tǒng)一出清。
賣方申報(發(fā)電企業(yè)或批發(fā)市場用戶和售電企業(yè)申請作為“賣方”申報)實行六段式報量、報價,每段電量不得超過其上限電量的20%,報價價格逐段遞增,每段價差不得小于3.0元/MWh。
買方申報(批發(fā)市場用戶和售電企業(yè)、發(fā)電企業(yè)作為“買方”申報)實行六段式報量、報價,每段電量不得超過其上限電量的20%,報價價格逐段遞增,每段價差不得小于3.0元/MWh。
六、偏差考核與結算
發(fā)電企業(yè)、批發(fā)市場用戶、售電企業(yè)售電市場的合同偏差電量,釆取“月結月清”的方式結算偏差電量,不滾動調整。(初期即月結月清,售電公司面臨較大偏差電量考核風險)
1、月度實際用電量>月度合同電量
合同內電量按照合同約定價格結算,超合同電量部分結算價格按照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結算,不進行偏差考核。(2018年浙江省電力直接交易度電讓利在3分/千瓦時,預計超過合同電量部分較市場化電價貴2-3分/千瓦時)。
2、月度合同電量≥月度實際用電量≥95%月度合同電量
實際用電量按照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電量、平臺掛牌交易電量和年度雙邊協(xié)商交易電量的順序,以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免考核。
3、80%月度合同電量≤月度實際用電量<95%月度合同電量
實際用電量按照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電量、平臺掛牌交易電量和年度雙邊協(xié)商交易電量的順序,以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低于95%差值電量部分,按照當期浙江火電燃煤機組標桿上網(wǎng)電價的5%征收偏差調整費用;(大約在2.1分/千瓦時)
4、月度實際用電量<80%月度合同電量
如果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80%以下時,實際用電量按照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電量、平臺掛牌交易電量和年度雙邊協(xié)商交易電量的順序,以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低于80%差值電量部分,按照當期浙江火電燃煤機組標桿上網(wǎng)電價的10%征收偏差調整費用。(大約在4.15分/千瓦時)。
七、履約保函管理
預估本年度售電企業(yè)所代理用戶的用電量,按照上一年度實際用電量的120%估算。4億千瓦時及以下履約保函額度200萬元,每增加1億度,保函增加50萬,保函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具體詳見文件。
履約保函由電網(wǎng)企業(yè)管理,根據(jù)當月售電公司實際結算情況,不足時應及時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