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制。針對抽水蓄能電站,日本實行租賃制的運行模式。所謂租賃費是按成本主義原則,以電站建設費作為基價的固定電費制度,即把營業(yè)費加上事業(yè)報酬全部作為基本費用,用來計算總費用。電力公司在租賃協(xié)議中明確租賃費用、電站運行責任、電網調度要求等,租賃費的支付與考核掛鉤。租賃費作為電力公司購電費的一部分,在銷售價格中明確。
二、內部核算制。針對抽水蓄能電站,日本的電力公司還實行內部核算制。日本電力公司一般是發(fā)、輸、配、售一體的體系結構,其擁有大量發(fā)電資產包括抽水蓄能電站。由于已按總資產核定了電力公司總收入,電站作為電力公司內部下屬單位,實行的是內部核算模式,如東京電力公司,擁有191 座電站裝機容量61.83 GW,其中抽水蓄能電站6.80 GW,公司按照191 座電站綜合經濟效益最優(yōu)安排電站運行,抽水蓄能電站與其他電源形成了很好的效益互補,其經濟價值在電力公司內部統(tǒng)一核算。
三、階梯電價制度。日本1974 年引入“階梯電價”,電價分為3 個檔次:用電量120 kWh 以內為第一檔,該檔電價參考國家最低生活標準制定,以便保證用戶基本生活用電量;12 0 kWh 至300 kWh為第二檔,其基本涵蓋普通家庭月正常用電量,采用普通電價;超過300 kWh 為第三檔,采用高額電價,此外,還需要用戶交納基本費用,而基本費用按電流大小又分為若干檔次。以東京電力為例,對于一般用戶來說,20 安培之下的有10 安培和15 安培兩檔,2 0 安培以上至60 安培以1 0 安培為單位分了5 檔,總共7 檔,最低基本費用只有270 日元,最高基本費用為1638 日元。
四、大力支持儲能技術研發(fā)。日本自20 世紀9 0 年代以來,投入大量資金支持大容量儲能技術的前期研發(fā)、示范項目建設以及后期商業(yè)化運作,極大促進了N A S 電池等儲能技術的發(fā)展。其中NGK 集團發(fā)展NAS 電池的過程中,在2003~2010年得到了NEDO(新能源產業(yè)技術開發(fā)機構)至少236.2 億日元的支持。例如項目DemonstrativeProject of Regional Power Grids with Various New Energies,執(zhí)行期為5 年(2003~2007),其中在2004~2007 財年預算分別為63.6 乙日元、56.5億日元、27.1 億日元、11.5 億日元。2.3 歐盟歐盟各國也有支持儲能產業(yè)發(fā)展的相關政策,包括資金支持儲能技術研發(fā)和示范、兩部制電價、峰谷電價和季節(jié)性電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