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情況概述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證監(jiān)許可【2010】1488號"文核準,于2010年11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向社會公眾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6,600萬股,本次發(fā)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2,376,000,000.00元,扣減發(fā)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2,286,620,000.00元。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1月11日對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天健驗【2010】339號《驗資報告》驗證確認。
1、公司2011年2月22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向上海超日(九江)太陽能有限公司增資的議案》,同意使用超募資金28,500萬元人民幣對全資子公司上海超日(九江)太陽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日九江"或"子公司")進行繳納注冊資本并增資,其中人民幣3,500萬元用于繳納應繳注冊資本,人民幣25,000萬元用于增加注冊資本。以上內容詳見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11-020)及《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向上海超日(九江)太陽能有限公司增資的公告》(公告編號:2011-023)。同時,上述議案已于2011年3月18日提交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告編號:2011-041)。該全資子公司已于2011年4月2日在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注冊資本由5,000萬元變更為30,000萬元,實收資本由1,500萬元變更為30,000萬元(公告編號:2011-047)。
2、公司2011年3月16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向全資子公司洛陽賽陽硅業(yè)有限公司增資的議案》,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資金對洛陽賽陽硅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陽硅業(yè)" 或"子公司")增資30,000萬元。以上內容詳見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11-035)及《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向全資子公司洛陽賽陽硅業(yè)有限公司增資的公告》(公告編號:2011-037)。該全資子公司已于2011年3月22日在河南省偃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注冊資本由2,500萬元變更為32,500萬元,實收資本由2,500萬元變更為32,500萬元(公告編號:2011-046)。
二、募集資金四方監(jiān)管協議具體內容
1、為規(guī)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公司已按有關要求,與超日九江、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建投"或"保薦機構")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新區(qū)支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jiān)管協議》。
2、為規(guī)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公司已按有關要求,與賽陽硅業(yè)、中信建投及中信銀行洛陽分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jiān)管協議》。
《募集資金四方監(jiān)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別在上述兩家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
1、公司在中信銀行蘇州新區(qū)支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7323810182600673657,截止2011年4月7日,專戶余額為28,5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超日九江年產200MW多晶硅太陽能電池片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信銀行洛陽分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7394110182100020697,截止2011年3月25日,專戶余額為30,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賽陽硅業(yè)年產2000噸多晶硅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子公司(超日九江、賽陽硅業(yè))、銀行三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公司作為發(fā)行人、子公司的全資股東,應該對募集資金的全程使用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促使子公司在募集資金賬戶管理的過程中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等的規(guī)定。
三、中信建投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jiān)督權。公司、子公司和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保薦機構每季度對公司或子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子公司授權保薦機構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宋永祎、林植可以隨時到銀行查詢、復印子公司開具的專戶資料;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銀行查詢子公司開具的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保薦機構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銀行查詢子公司開具的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銀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和子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或公司授權的子公司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按照孰低原則在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之間確定)的,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保薦機構,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保薦機構有權根據有關規(guī)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銀行,同時按要求向公司、子公司和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銀行連續(xù)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向保薦機構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有權單方面或授權子公司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保薦機構督導期結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