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當庭沒有宣判結果,但是作為中方代理人,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合伙人劉芳向記者透露,外方在申請中國專利的時候存在申請范圍過大,修改后與專利說明書所載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中國電池工業(yè)協(xié)會有關人士說,雙方爭論的核心在于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所做出的裁定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法院判定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所做出的裁定有效,那么外方的專利保護申請就不能成行。
2003年3月,加拿大魁北克水電公司等專利權利人的磷酸鐵鋰專利以申請?zhí)枮镻CT/CA2001/001349的國際申請為基礎進入中國,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發(fā)明專利申請,專利名稱為“控制尺寸的涂敷碳的氧化還原材料的合成方法”,并于2008年9月獲得授權。
據悉,上述加拿大公司所獲得專利共125項權利要求,覆蓋了包括磷酸鐵鋰等多種正極材料及其主要制造技術。
2010年8月,中國電池工業(yè)協(xié)會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加方專利無效請求,以“專利不具有新穎性”、“專利技術缺乏創(chuàng)造性”、“專利文件修改超范圍”、“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等7方面理由向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請求裁定加拿大公司專利無效的申請。
2011年5月28日,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加拿大魁北克水電等公司的發(fā)明專利做出無效決定,對修改后的111項權利要求宣告全部無效。
隨后,加拿大魁北克水電公司等專利擁有方不服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稱,前期參與的企業(yè)有十幾家,但在官司勝敗難定的艱難階段,少數企業(yè)為了自身利益離隊而去,其中不乏行業(yè)特大企業(yè)、中央直屬企業(yè)等,還有部分企業(yè)開始持觀望態(tài)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