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電池的收集——便攜式電池和LMT電池
基礎定義
? 便攜式電池:密封的、重量小于5kg的、非設計工業(yè)用途的、非電動汽車或汽車用的任何電池
? LMT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任何密封的、重量小于或等于25kg的,旨在為輪式車輛提供牽引力的電池,但不包括電動汽車電池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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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廢舊電池回收和收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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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與分銷商,報廢車輛處理機構,公共當局或廢物管理的第三方,自愿收集點,廢棄電氣和電子設備處理設施共同合作,建立免費廢電池收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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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收集和運輸廢棄電池提供必要的安排,例如合適的收集和運輸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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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集在收集點的廢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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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確保從廢棄電池收集點收集并從廢棄電氣和電子設備中移除的廢棄電池,隨后由廢物管理運營商在許可設施中進行處理
廢電池收集率目標
? 便攜式電池:
? 2023 年達到 45%
? 2027 年達到 63%
? 2030 年達到 73%
? LMT電池:
? 2028 年達到 51%
? 2031 年達到 61%
廢電池的收集——SLI電池、工業(yè)電池、電動車電池
目前法規(guī)對于收集SLI電池(用于汽車啟動、照明、點火的電池)、工業(yè)電池(為工業(yè)用途設計的電池)和電動車電池沒有硬性要求,然而,法規(guī)詳細闡述了廢電池收集的負責任方。SLI電池、工業(yè)電池和電動車電池的生產商需要免費收回最終用戶購買的新電池并且單獨收集不同種類的電池。電池廠商可以自行收集,或者與機構合作設立收集點,進行廢電池收集。目前歐盟認定的收集點有以下四種類別:
a) SLI 電池、工業(yè)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的分銷商
b) 對SLI 電池、工業(yè)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進行再制造或再利用的運營商
c) 廢棄電氣和電子設備以及報廢汽車處理設施,處理其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SLI 電池、廢棄工業(yè)電池和廢棄電動汽車電池的處理設施運營者
d) 公共當局或廢物管理的第三方
除此之外,法規(guī)對于SLI 電池、工業(yè)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的生產商以及生產者責任組織還提出了以下要求:
a) 為收回和收集系統(tǒng)提供適當?shù)氖占A設施
b) 收集頻率應與分類收集基礎設施的儲存能力以及通常通過這些收回和收集系統(tǒng)收集的廢電池的數(shù)量和危險性質相稱
c) 將收集的廢 SLI 電池、廢工業(yè)電池和廢電動汽車電池運送至許可設施進行處理
d) 委員會有權通過一項執(zhí)行法案,規(guī)定廢 LMT 電池、廢工業(yè)電池或廢電動車電池為不再是廢物而必須滿足的詳細技術和核查要求
電池回收要求
在2026年8月18日之前,歐盟委員會確定計算和驗證鈷、鋰或鎳在活性材料中所占的百分比份額,以及從電池制造廢料或消費后廢料中回收的鈷、鋰或鎳在電池中所占的百分比份額和從廢料中回收的鉛所占的百分比份額的方法。
電池回收要求
? 要求“每年,每個型號的電池,每個工廠”隨附的技術文檔應包含:
? 法案生效后36個月內,委員會將制定并通過:
(1)回收材料含量的詳細的計算和驗證方法
(2)回收材料聲明格式和技術文件的實施法案
中國企業(yè)該如何應對
1、歐洲電池法規(guī)將電池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推動到了全新的高度,為了持續(xù)保持國際上的電池產品競爭力,中國企業(yè)應該積極響應法規(guī)并提前做好準備措施,對此,TUV 南德意志集團建議如下:
2、投資研發(fā):加大對環(huán)保電池技術的研發(fā)力度,減少有害物質的使用,提高循環(huán)率。
3、建立合規(guī)體系:確保產品符合歐洲法規(guī)要求,建立標識和追蹤系統(tǒng),提供所需的信息。
4、可持續(xù)采購:考慮使用可持續(xù)和環(huán)保的原材料,降低資源依賴。
5、推動回收:積極投資于電池回收技術和基礎設施,以滿足法規(guī)的回收率要求。
6、信息披露:提供更多的生態(tài)設計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滿足消費者對可持續(xù)性的需求。力爭在歐盟認證機構名單公布后,第一時間申請線下驗廠,為通過審核留出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