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儲能網訊: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guī)》(也稱《新電池法》)提案初稿自公布以來進行了多次討論修訂,業(yè)內普遍認為其對我國鋰離子電池產業(yè)的影響將是多方面的,其中條款7部分規(guī)定的產品碳足跡要求一直是關注焦點之一,因為其生效時間較早,所要求的工作又較為復雜,導致時間上較為緊迫。電池聯(lián)盟認為,歐洲一直是我國鋰離子電池產品出口的重要目的地,歐盟新電池法對我國鋰離子電池產品出口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助于我國完善鋰離子電池碳足跡標準。國內應加快制定鋰離子電池碳足跡相關國、行標,同時推廣應用先進的鋰離子電池碳足跡團體標準。
一、歐洲一直是我國鋰離子電池產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地,2022年從貿易額上看已成為我國鋰離子電池產品出口的最大目的地。我國海關數據顯示,2019年–2021年,我國鋰離子蓄電池出口到歐洲的數量占出口總量的15%左右;出口額逐年增加,占比在30%左右。2022年1–8月,貿易量和貿易額占比分別提高到20%和40%,與歐洲的貿易量僅次于亞洲地區(qū),貿易額則排名第一。歐洲已成為我國鋰離子電池出口的最大目的地,對我國鋰離子電池企業(yè)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市場。
來源:海關數據整理
二、歐盟《新電池法》在碳足跡方面對我國出口的鋰離子電池產品提出遞進式要求。根據最新的提案修訂稿,所有投放歐洲市場的動力電池和容量超過2KWh的工業(yè)電池須附有碳足跡聲明,而后附有碳足跡等級標簽,最后還要滿足歐盟電池碳足跡準入門檻。與此前提案不同的是,最新版在條款生效時間上采取了一種模糊化的表達,使其具有了不確定性和靈活性。法案目前仍在進行持續(xù)的討論修訂,預計最快將從2024年開始對我國出口到歐盟的鋰離子電池產品產生影響,到2027年未滿足碳足跡準入門檻的動力電池恐將無法進入歐盟市場。
表二、《新電池法》最新修訂稿中部分碳足跡相關規(guī)定
*提案內容來自為2022年3月17日歐盟理事會最新修訂稿(下同)。
來源:歐盟官網
三、未來,國內鋰離子電池產品出口歐盟必須進行產品碳足跡核算評價相關工作,標準體系是開展相關工作的前提。碳足跡核算評價相關工作大致包括確定產品碳足跡研究的目標與范圍、總結生命周期清單、進行生命周期影響評價、生成評價報告四個階段,其中涉及物料及能量的投入、產品及廢物的產出、碳足跡的量化統(tǒng)計等復雜環(huán)節(jié),需要一定的標準作為參考依據。因此,碳足跡標準體系將是開展碳足跡核算評價相關工作的一大前提,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我國碳足跡標準體系仍然不夠完善,鋰離子電池碳足跡相關標準也尚未普及應用。
整體來看,我國碳足跡標準體系仍有待完善。目前,尚未在國家層面發(fā)布統(tǒng)一的產品碳足跡標準。行標方面,僅有4項碳足跡相關標準,僅針對通信產品等小部分品類。地方層面,深圳發(fā)布了《產品碳足跡評價通則》(SZDBZ 166-2016),上海發(fā)布了《產品碳足跡核算通則》(DB31/T 1071-2017),共計8項。團標方面的碳足跡標準相對較多, 44項已發(fā)布實施。
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國內鋰離子電池碳足跡相關標準尚未普及應用。國內與鋰離子電池碳足跡直接相關的現行標準包括《鋰離子電池產品碳足跡評價導則》(T/DZJN 77—2022)、《便攜式和輕載鋰離子電池碳足跡》(T/SPSTS 038—2022)等,以團標為主,幾乎都在2021–2022年發(fā)布實施,實施時間較短。并且,這些團標大多不公開、不可出售,所以普及范圍可能較小。而根據歐盟《新電池法》的要求,國內每個工廠生產的每一型號鋰離子電池(動力電池和容量超過2KWh的工業(yè)電池)出口歐盟都必須附上碳足跡聲明,意味著其覆蓋范圍將非常廣。因此,有必要推動鋰離子電池碳足跡相關標準的普及應用。
五、國內應加快制定鋰離子電池碳足跡相關國、行標,同時推廣應用先進的鋰離子電池碳足跡團體標準。
加快制定鋰離子電池碳足跡核算及評價相關的國、行標,推動與歐盟建立電池碳足跡管理互認機制。國內碳足跡核算標準大多參考ISO 14064-1及ISO 14067,基本采用生命周期評價方法,與歐盟PEF基本保持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具體到鋰離子電池產品的生命周期碳足跡核算上,歐盟《新電池法》在PEF的基礎上規(guī)定略有不同。比如,新電池法中幾乎不考慮電池產品使用階段的碳足跡。因此,在加快制定鋰離子電池碳足跡核算及評價國、行標的同時,還需要充分考慮未來其在具體應用過程中與歐盟《新電池法》的適配性。明確出口歐洲的鋰離子電池產品生命周期評價的系統(tǒng)邊界,推動與新電池法及后續(xù)相關規(guī)定或標準接軌,與歐盟建立電池碳足跡管理互認機制。
來源:歐盟官網
推動團標發(fā)揮引領示范作用,將更多的鋰離子電池工廠納入碳足跡核算與管理中。我國現行的鋰離子電池碳足跡團標,如《鋰離子電池產品碳足跡評價導則》(T/DZJN 77—2022)等,借鑒參考了國際標準,具備一定先進性。因此,可考慮推廣這些先進團標的使用范圍,將更多的鋰離子電池工廠納入碳足跡核算與管理中。作為鋰離子電池產品碳足跡核算、評價依據,先進團標將鼓勵我國鋰離子電池制造企業(yè)生產碳足跡相對較低的鋰離子電池產品,有助于降低歐盟《新電池法》對我國鋰離子電池出口產生的負面影響,持續(xù)推動我國鋰離子電池出口增長,使國產鋰離子電池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占據主動和優(yōu)勢。同時,團標發(fā)揮引領示范作用,有利于國內鋰離子電池產業(yè)綠色循環(huán)發(fā)展,促進實現雙碳目標,可以說于出口、國內兩利。
來源:北京綠色智匯能源技術研究院
作者:許子安